陕西省ICP备案规则

陕西省通信管理局ICP备案审核要求解读

陕西省通信管理局要求辖区内各互联网接入企业严格依照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为用户办理ICP备案手续。以下就相关备案要求逐条梳理,供各接入企业及站长办理陕西ICP备案时参考核对(以下内容适用于主办单位性质为非个人的情形,个人性质备案的差异点见后文说明)。

一、主体信息要求

  1. 上传的主办单位有效证件须为证件副本原件的扫描件,图片比例应为1:1,画面清晰且方向正确;
  2. 主办单位名称、性质、类型(须为备案系统中可选的规范类型)、证件号码、证件住所等各项信息,必须与上传证件上的信息保持一致;
  3. 主体负责人必须是单位有效证件中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。

二、网站信息要求

  1. 同一主体名下网站数量不得超过30个;
  2. .gov.cn域名支持多级域名备案;
  3. 网站名称不得完全相同,也不得包含人名、地名(单位名称本身除外)。若主办单位性质非政府机构或非政府授权机构,网站名称不得使用"某某市人民政府""某某监察"等公共事务类关键字;若主办单位非国家级单位,网站名称不得以"中国""中华"等字头命名;若主办单位性质非政府机构,网站名称也不得含有明显涉及公共利益、公共事务或显著政治性特征的关键字,例如"政府""人大代表""监察"等;
  4. 网站首页网址须与网站域名保持一致,例如报备的首页网址为"www.123.com",则域名须为"123.com";一个域名只对应一个备案号;
  5. 系统会对域名信息进行自动核验:域名注册人、注册人证件类型、注册人证件号码等域名注册信息须与备案信息一致(注册信息可以是单位名称,也可以是主体负责人);
  6. 若网站内容涉及药品、医疗器械、新闻、出版、游戏、广播电视节目、互联网金融等需前置审批的领域,应提前告知用户办理相应的前置审批文件;
  7. 备注信息中不得出现错别字;
  8. 网站信息填写须真实有效,且应与网站实际打开后的内容保持一致;
  9. 网站开通后,应在首页底部中央位置标明备案编号,并在编号下方按规定链接至工信部备案系统网址;
  10. 经营性网站,须告知用户另行办理增值电信业务许可。

三、真实性核验要求

  1. 除电子化核验方式外,网站负责人当面拍摄的核验照片、《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》有效期均为1个月;若主体性质非个人,《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》须在指定位置加盖单位公章,印章须清晰可见,签字部分不得使用连笔字;
  2. 《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》上接入服务商核验人的签字,须与《接入商网站备案真实性核验工作联系信息登记表》中登记的联系人员保持一致。

四、其他规定

  1. 个体工商户若字号为"*号"或空白,应以企业身份办理备案,主办单位名称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,并在网站备注栏中加以说明;
  2. 备案信息一旦发生变化,应及时办理变更;已停办的网站(含域名过期的情况)应及时注销备案。

主办单位性质为个人时,备案要求原则上与企业相同,但存在以下差异:

  1. 个人名下网站数量不得超过5个;
  2. 个人性质备案必须使用第二代身份证提交备案信息;
  3. 个人备案的网站内容不得涉及企业经营、商品销售等违规信息;
  4. 个人备案对应的域名注册信息须与网站主办者信息一致;
  5. 个人网站若服务内容选择"博客/个人空间",须先向网信办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专项审批,获批后方可提交备案。

关于整改与备案联系机制

关于整改:陕西省通信管理局每月29日会依据人工审核记录,汇总各互联网接入企业的审核情况(29日之前审核完成的数据计入当月,29日之后的计入下月),并据此计算审核通过率。若某接入企业单月审核通过率低于或等于60%,或连续两个月低于或等于80%,管局将暂停其网站备案审核并要求整改,整改期限以月为单位,最短一个月。被要求整改的企业应认真落实整改,并将书面整改报告寄送管局(地址:西安市科技四路195号陕西省通信管理局信息通信管理处,收件人:403办公室,联系电话:029-965107);整改报告无固定格式,由企业自行撰写并加盖公章。

关于建立备案工作联系信息机制:互联网接入企业在向陕西省通信管理局提交备案前,应先建立网站备案工作信息联系机制,具体要求可查阅官网:http://sn.beian.miit.gov.cn/state/outPortal/queryLatestMessageInfo.action?id=50

以上要求如有更新会另行通知,管局也会不定期抽查已备案网站的内容,请各互联网接入企业依法依规开展ICP备案相关工作。

(发布日期:2019年10月29日)